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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文〔2025〕50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10-23 来源: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5年10月22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切实发挥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队伍建设

  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规划队伍建设,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和训练、管理,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定期与各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消防队站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区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社会保险办理、表彰项目实施、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按相关政策要求,协助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人员招录,规范招聘流程,保障招聘公平公正;为离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提供再就业指导和帮助;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级文件要求,各司其职,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提供子女入学入托、落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待政策,协同推进队伍建设。(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二、教育管理

  (一)明确管理体系

  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辖区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交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二)确定队伍属性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组织人事劳动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三)确认人员身份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制发,人员离职后其证件由管理单位统一收回。(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组织人事劳动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四)规范人员招录

  区消防救援部门每年年初负责编制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实施。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实施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组织人事劳动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五)规范培训晋级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在岗实训两个阶段,集中培训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时间为3个月;在岗实训由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时间为3个月,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每年组织1次,时间不低于20天;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入职满1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通过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晋升中级、高级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通过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晋级培训考核和等级晋升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落实)

  (六)明确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五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其中,五级、四级为初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二级为中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一级为高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地方专职消防员五级晋升四级、四级晋升三级的,须在本级工作不少于3年;三级晋升二级的,须在本级工作不少于4年;二级晋升一级的,须在本级工作不少于6年。确定为五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批准;晋升为四级地方专职消防员及以上等级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批准。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财税金融工作局、区组织人事劳动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七)加强日常管理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健全、规范其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从严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区管委会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事假、病假及轮休、调休按照我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团区委、区总工会、区组织人事劳动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八)规范人员退出

  地方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年度考核或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退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标准由区财税金融工作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确定。转岗政策由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区财税金融工作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参照消防员转岗安置政策确定。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区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区财税金融工作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三、执勤训练

  (一)严格调度指挥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视频会议、营区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安排专人加强通信室应急值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独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其管理指挥人员组织指挥;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二)严格业务训练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立足现有训练设施、装备及辖区火灾特点,明确组训施训方式,确定训练科目和内容,分级开展训练演练、考核比武、防消联勤等活动。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区总工会、区教育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三)严格执勤备战

  区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辖区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责任辖区。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制度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各乡镇要加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配备,出现损耗的应及时采购补充,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采购措施。(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四)深化防消联勤

  区城区范围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区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防消联勤工作;乡镇范围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参与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消防队站,接受社会单位预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按照“有火必训”要求实施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协助做好火灾现场保护,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四、综合保障

  (一)加强经费保障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区财政保障,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按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财税金融工作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二)健全职业保障机制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准,一并纳入职业保障范围,享受社会优待、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等保障政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便于值班备勤。(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教育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房产局、区社会事业局、区交通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三)落实薪酬标准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级别构成,按其工作年限及同工同酬情况设置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具体项目和标准由消防救援部门会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确定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区财税金融工作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四)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

  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区卫生局、区财税金融工作局、区医保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五)落实车辆交通保障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交通勤务大队、区交通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六)落实伤亡抚恤待遇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公益性基金,健全相应制度机制,同时建好用好队伍的各类群团组织,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及时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区医保局、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区民政局配合,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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