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经开党政办〔2024〕7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项目引进质量和主导产业集聚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所有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三条 入驻经开区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项目及公司须为合法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二)新建项目须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项目,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予准入。
(三)项目原则上应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或属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
(四)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亿元,属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五)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6万元。
第四条 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一)项目企业为国内外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项目具备区域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投入产出高等优势;
(三)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以及整合提升的传统产业项目。
第五条 服务业、都市农业、新经济、新业态等项目可参照工业项目执行。
第六条 对急需引进的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及研究机构等关键项目,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入驻。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七条 评审机构
成立经开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规划建设、安全环保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开展项目准入及退出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内容
(一)主要产品: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定位,市场前景看好,有稳定、可持续的销售渠道和下游市场;
(二)工艺技术:核心技术和工艺路线须成熟、先进、稳定、可靠;
(三)资金保障:项目公司须拥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或可靠的第三方投资来源,能够为项目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运营团队:项目建设运行须拥有一支务实创新、管理水平高、有成熟项目运营案例的高素质运营团队;
(五)其他要求:项目须符合安全环保、能源利用、土地集约等方面要求。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请(1个工作日)
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受理并组织区招商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做好项目服务、考察对接等工作。项目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项目入区评审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须包括企业情况、项目背景、投资额度、用地面积、生产规模、工艺技术、产品结构、市场情况、设计标准、环境影响、安全要求、配套设施、建设时限、效益分析、平面布局图等);
3.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二)项目初审(2个工作日内)
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入驻标准、产业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初步选址意见、安全环保影响、工艺技术水平、建设资金来源以及投资主体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需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至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3个工作日内)
由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各成员部门负责人和行业专家(5—7人)参会,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
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将专家评审意见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区管委会专题研究项目入驻具体事宜。
由区招商投资促进局牵头与项目方洽谈投资协议(合同)有关事项。投资协议(合同)中必须包含土地闲置退出时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处置方式。投资协议(合同)经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最后,由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合同)文本。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条 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出。
(一)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情形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并达到退出情形、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置或退出;
(二)违反项目入区协议(合同)、土地出让协议(合同)等达到对赌条款或协议(合同)约定的退出条件的;
(三)企业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合同)、放弃投资建设的。
第十一条 非企业自身原因,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执行退出管理办法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判认定。
第五章 退出程序
第十二条 退出分为约谈、整改、清退3个步骤。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企业的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约谈企业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二)整改。企业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三)清退。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提出企业是否退出及退出具体方式,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退出方式
(一)协商退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实行协商退出。限期企业自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须经开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委托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经开区给予企业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已出让地块土地出让金和租金根据剩余年限计算,无息返还企业后收归国有。
(二)兼并转让。企业选择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在符合经开区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下,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经开区内优势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扩张兼并或收购区内企业。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新企业在履行原协议(合同)义务的同时,可与经开区管委会另行协商签订新协议(合同)。
(三)强制退出。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又协商无果的企业,依据投资协议(合同)约定终止协议(合同),依法依规实行强制退出。市场监管、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营业等相关证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法律法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处置;财政、招商、税务等部门清算优惠政策兑现及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办法(试行)》(濮经开文〔2022〕32号)废止。以前颁布施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