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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文〔2022〕32号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4-01 来源: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331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进一步集约高效利用要素资源,提高项目引进质量和主导产业集聚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辖区所有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三)投资项目优惠政策严格按照《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濮政办202135号)执行。

第二条 准入条件

(四)入驻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 产业政策: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定位,或者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

2)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3)新建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新建项目必须严格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新建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节约能源、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要求。其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

2. 新建(不包括技改)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3. 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

4. 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

5.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符合项目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五)达到本办法第(四)项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1. 投资方系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

2. 投资项目具备区域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投入产出高等优势。

3. 投资方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第三条 准入评估程序

(六)评审内容

从产业政策、规划要求、准入条件、生产运行、技术工艺、安全环保、能源利用、土地集约、规划建设、财务分析等方面,对拟入区项目进行评审。

(七)评审机构

成立开发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区招商局、经济发展局、工信局、安监局、环保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评审程序

1. 项目申请(1个工作日)

区招商局负责做好入区项目的申报、对接和前期考察等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入区评审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需包括企业情况、项目背景、投资额度、用地面积、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科技含量、产品结构、市场情况、设计标准、环境影响、安全要求、配套设施、建设时限、效益分析等)。

3)其它资信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需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项目初审(2个工作日内)

由区招商局负责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入驻条件、规划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水平、建设资金来源以及投资主体真实性等情况的初审工作。

区招商局需第一时间将项目材料发送至各成员单位进行审阅,并及时收集汇总审查意见(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3. 专家评审(3个工作日内)

由开发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各成员部门负责人和行业专家(57人)参会,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以及规划条件要求等。

4. 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

投资协议(初稿)经区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后,由区招商局将项目基础资料、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初步选址意见(规划条件要求)、投资协议(审议稿)等相关资料呈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投资协议。

第四条 项目推进与监管

(九)对已签约的项目,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分局、安监局等涉及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部门尽快协调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区分包领导和首席服务员要及时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提交省、市、区重点项目调度会研究的,要尽快与区经济发展局沟通协调上会事宜。

(十)落户企业要严格按照进区协议约定条款进行投资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项目建成竣工后,因经营困难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区管委会批准。

(十一)经批准取得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原则上要在6个月内开工,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实行强制退出。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项目应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在24个月内建成投产,对投资15亿元以上的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建设期。

(十三)供地项目建成投产1年后,由区招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和生产效益达不到合同或协议要求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前期已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区自然资源、招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程序追回。

第五条 附则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施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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