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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1-05-29 来源: 点击量: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5月24日,开发区党政班子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现就《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高质量推进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改革,扩大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压缩审批层级,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精度,为我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起草过程

    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和《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濮办〔202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会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分为:提出申请-->审核-->审批-->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特困供养申请及认定程序分为:申请及受理-->认定审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城乡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办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的同时签署《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

    (3)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5)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虚假家庭信息、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2.审核程序

    (1)组织入户调查。乡(镇)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家庭财产收入、财产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上分别签字。

    (2)组织民主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和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为单位,由乡(镇)办工作人员组织村(居)两委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等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由乡(镇)办的经办人员结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乡(镇)办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由乡(镇)办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开栏内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审批程序

    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办组织召开联审联批会议,由乡(镇)办行政正职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将签批结果(含户主姓名、享受人数、保障等级和保障金额等)在本村(居)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内进行长期公示。经联审联批会议研究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重新派人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重新组织公示,在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

    4.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

    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认定过程中,乡(镇)办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分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属于重点保障户,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B类属于基本保障户,为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C类属于一般保障户,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乡(镇)办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及时进行数据调整,决定增加、减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A类重点保障户每年核查1次; B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C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季度核查1次。

    (二)特困供养人员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1.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并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的《开发区特困人员分散(集中)供养协议书》;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

    (3)抚(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乡(镇)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调查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乡(镇)办结合申请书面材料、入户调查结果以及民主评议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办开展调查核实。

    乡(镇)办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办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2.认定审批

    对于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办组织召开联审联批会议,由乡(镇)办行政正职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将签批结果(含户主姓名、享受人数、保障金额等)在本村(社区)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内进行长期公示。经联审联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乡(镇)办应当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

    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子能力评估。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能否自主吃饭;能否自主穿衣;能否自主上下床;能否自主如厕;能否室内自主行走;能否自主洗澡。根据以上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下(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后续保障

    方案要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后,区民政部门履行主体监管责任,负责低保和特困工作的常态化监管和业务指导。乡(镇)办是受理、审核、审批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受乡(镇)办的委托,协助镇开展日常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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