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规范验收评审竣工项目,落实引荐单位(引荐人)奖励和投资方享受的优惠政策,特制定招商引资项目竣工验收评审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进区协议并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及其引荐单位(引荐人)。
第二条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招商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评审工作,成立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竣工验收评审领导小组,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对外联络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登记。项目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引进项目初始阶段必须在对外联络局存档备案。
(二)申报验收。项目竣工投产30日内,项目投资人、引荐单位(引荐人)须到经济发展局领取《项目验收申报表》,认真填写后,附项目相关材料报经济发展局。
(三)评审确认。由经济发展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验收,验收单位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表》并签字,然后报区评审领导小组综合评审确认。
第四条项目验收申报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报表、项目进区协议书、立项手续、项目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项目环境评价审批表、安全监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发票,设备购置发票(无发票的旧设备,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银行进账原始凭证等有关法定财务会计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第一引荐单位(引荐人)证明材料(须经投资人签名盖章)和验收小组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申报材料须规范完整,装订成册(原始凭证装订复印件),严禁涂改,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优惠政策及奖励兑现
(一)按照项目进区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进度并通过综合评审的项目,报区党政班子会议进行研究,兑付相关优惠政策及奖励政策。
(二)优惠政策按项目进区协议执行;2013年5月10日前签订协议的奖励兑现按照《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濮政〔2011〕65号)执行,5月10日以后签订协议的按照《濮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濮政〔2013〕25号)执行。凡兑现引荐奖的,必须事前面向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才兑现奖励。
(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及引荐奖资金由区财政落实。
第六条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认定,未按进区协议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建设进度的,不享受协议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已兑现的要予以追回。
第七条项目投资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如有提供虚假资料的,视为恶意套取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于公布之日起实施。